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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「臺北市政府辦理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作業要點」之附件一 「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書」及附件二「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」,並自105年6月1日生效

附修正「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書」及「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