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
國家公園、國家自然公園、風景特定區及森林遊樂區與公園綠地,除吸菸區外,不得吸菸;未設吸菸區,全面禁止吸菸之場所

  • 發布機關:臺北市商業處

衛生福利部前以103年3月4日部授國字第1030700215號公告旨揭禁菸場所,並自103年4月1日生效。茲因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於112年3月22日施行,該公告之依據條文異動,爰辦理修正公告。

發布機關

臺北市商業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