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生福利部前以103年3月4日部授國字第1030700215號公告旨揭禁菸場所,並自103年4月1日生效。茲因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於112年3月22日施行,該公告之依據條文異動,爰辦理修正公告。
臺北市商業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