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緣起
- 103年12月10日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」修正公布施行,第10條第3項規範食品工廠分廠分照,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工廠應單獨設立,不得於同一廠址及廠房同時從事非食品之製造、加工及調配。
- 中央主管機關於修正條文施行後六個月內公告(104年6月10日公告),並應於公告後一年內(105年6月10日)完成辦理。
二、輔導廠商專責窗口
- 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:可洽詢(或發函)至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,尋求協助判斷廠區是否需辦理分廠分照。或撥打0800-588-238免付費電話諮詢。
-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:專責人員:蔡偉格;專線電話1999(外縣市02-27208889)轉6561。